經過了20年,太極門案仍未解決,有人認為係跟獎金制度有關。按財務罰鍰獎金制度之由來,係1949年中國國民黨失去了中國大陸,撤退到臺灣來,1954年制定公布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」,共有9個條文,充滿了白色恐怖的威權制度色彩。《自由中國》半月刊在1955年9月16日刊載「從孫元錦之死想到的幾個問題」一文指出,我們不僅認為治安機關不該有獎金制度,即稅收機關的獎金制度也要不得。(詳參民報論壇2017.01.13 〈探究太極門案未能善了的原嘉義縣梅山鄉身分證借錢因〉,主要跟獎金制度有關)

中正大學財政法律系黃俊杰教授在「稅法上的二二八事件」一文指出,如果幾百人遭受不正當的稅務調查,國家都無感,那國家什麼時候有感?太極門案是稅法上的228事件,是國內賦稅人權非常重要的指標。

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」後來經1981年7月13日及1995年6月29日二次修正公布第4條。2004年4月9日修正公布第3、4條,將原第3條第3項「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之在事人員獎金之分配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」予以刪除。

查由該條例衍生而來的「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」,係1949年4月9日訂定發布,其後經五次修正,2003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全文共9條。2012年12月25日公告第8條第2項之修正,當時為何沒有發現其立法的依據「該條例第3條第3項」已經不存在了,照裡說,「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」本來就應該被廢止了。因此「財務罰鍰給獎分臺南市新市區青年創業貸款率條件 配辦法」之立法疏失,在目前積極推動轉型正義、司法改革之際,應該有探究之必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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